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队伍,根据市院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保五争三拼第一”目标,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正确政绩观要求的检察干警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评工作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使考评有利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廉洁文明司法,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全院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2022年度绩效考核坚持以市院考核成绩为主,以日常管理考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检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绩效考核成绩是市院考核得分与本院日常管理得分的总和。
计算公式为:绩效考核成绩=市院考核得分×70%+本院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分×30%。
第六条 市院考核得分是依据《市院对基层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确定的单项工作考核分数,一人负责多项工作的,各单项工作考核按不同权重折合为市院考核分数,(如管理两项工作的,名次靠前的按0.6的系数,名次靠后的按0.4的系数,管理三项及三项以上工作的,依次按照0.6、0.3、0.1的系数计算)。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分数为部门各项工作考核平均分。市院考核第一名的换算量化分为100分,其他名次量化分按相邻名次相差1分递减。
第七条 年初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人;年终对照《目标责任状》进行奖惩,《目标责任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均要经院领导小组严格审核确定。
第八条 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共分为共12项,包括8个基础项和4个加分项,共计100分,基础项及分值为:作风纪律和卫生情况(10分)、考勤和请销假(10分)、值班和带班(5分)、会议和培训情况(5分)、办案办理情况(10分)、检务公开(5分)、上报工作总结情况(10分)、履职评价(5分)、调研(5分)、信息(10分)、新闻稿件(10分)、其他规定(15分)。当干警单项分数超过满分的,按满分计算,其他干警参照其分数按比例折算相应分数。考核中,就同一事实(奖惩)的加减分,按就高就重原则,不重复加分、扣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实行部门和人员分类定档,根据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分数确定考核等次。排名前20%的人员确定为优秀等次(含并列),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人员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他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提职晋级、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提职晋级,原则上从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对于个人年终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不称职的,视情节调整岗位。
第十一条 年终奖励性绩效奖金的发放分为四个档次,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各等次档差原则上不超过5%。优秀等次的,在平均奖励性绩效数上上浮5%,良好等次为平均奖励性绩效数,一般等次在平均奖励性绩效数上下浮5%;较差等次的,取消当年年终奖励性绩效奖金。
第十二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设立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少军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李延斌
副 检 察 长 冯武臣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增军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设在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办主任由王增军担任,副主任由薛玲担任,张白雪、王雨婷、王超、李康慈、张康宁、文静、李枫为成员。
第十四条 考核数据由日常规定项具体承办人提供,政治部每月进行汇总排名定档次,并将月考核结果在内网上进行公布。每季度,公务员以考核成绩定平时考核等次。区聘人员根据考核等次发放每月基础绩效奖金,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20%,基础绩效在基准标准上上浮20%;称职等次人员基础绩效发放基准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人员不低于15%,基本称职人员基础绩效在基准标准上下调20%,不称职人员不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考核办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办提出书面异议,考核办进行审核,并在一周内做出答复,并宣布正式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