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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机动车未快速让行,辱骂、殴打驾驶人并撞击车辆
“路怒症”驾驶人 涉嫌寻衅滋事被公诉

流动的“炸弹”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河北法治报讯 (王伟波)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因不满另一辆机动车未快速让行,遂对该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撞击车辆。近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村道路时,该村村民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正在停车入位。王某某因不满李某某未快速让行,先是不断鸣笛催促,之后下车辱骂李某某,紧接着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某将李某某打伤。随后,王某某从其车后备厢内取出长约30厘米的工具威胁、辱骂李某某,然后驾车撞击李某某的车辆,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王某某、李某某先后报警,交警发现现场明显存在机动车撞击的痕迹,同时得知此次交通事故存在故意行为,于是将该案移交至属地公安派出所处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的小型轿车损失为5226元,王某某对价格认定不服。经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维持了原价格认定结论。
案件被移送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且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