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媒体关注】《河北法治报》报道:侥幸心理切莫有 醉酒驾车“驶”不得
时间:2024-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刊发原文:
侥幸心理切莫有 醉酒驾车“驶”不得

河北法治报讯 (张冬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相信这句话每一名司机都了然于胸。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最终触犯了刑法。日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9月2日晚,家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的王某某与朋友相约吃饭,其间王某某喝了约半瓶白酒。因临时有事,王某某便打算就近找车位把自己的车停好,然后打车前往目的地。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沿主干道自西向东行驶,正好被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结果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60mg/100ml。

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仍驾驶机动车在主干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日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专题活动
检察长信箱
12309中国检察网
新浪微博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中国检察听证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中兴东大街671号
邮编:054000 电话:0319-367716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