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讯 (张冬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相信这句话每一名司机都了然于胸。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最终触犯了刑法。日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9月2日晚,家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的王某某与朋友相约吃饭,其间王某某喝了约半瓶白酒。因临时有事,王某某便打算就近找车位把自己的车停好,然后打车前往目的地。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沿主干道自西向东行驶,正好被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结果显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60mg/100ml。
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仍驾驶机动车在主干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理。日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