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王伟波)“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日前,面对上述判决,年逾60岁的被告人张某某懊悔不已。
2023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跟随同村人员赵某(某工地项目负责人)到邢台经济开发区打工。当月底,张某某在工作中被赵某批评,遂心生不满辞职回家。同年5月2日晚,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去石家庄办事路过邢台时,途中产生报复赵某的想法,于是来到赵某负责的工地实施盗窃。第一次盗窃得手后,张某某仍不收手,先后于5月4日、5日晚上再次盗窃,累计盗窃地热管材6盘和单U头6个。
2023年5月11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值为5586元。
今年6月21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