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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未熄火停车不规范 造成他人死亡应担责
时间:2020-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车途中,人们经常因其他事由而临时路边停车,且不按规定的停车划分区域停车,也存在不少因侥幸心理而临时停车不熄火不拉手刹的情形,但实践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要对其疏忽大意而承担责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未熄火而下车且规章停车而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刘某驾驶A车与杨某驾驶B车向萍乡城区某一建筑工地送货,因送货的建筑工地尚未确定,刘某将车随意靠右停于右侧辅道内,而杨某跟随其后亦停在A车正后方。停车后,因杨某在B车未熄火、未拉手刹、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状态下,离开B车。同时,B车处于无控制状态下向前滑行(溜车),当时过路行人陈某横跨步行至两车中间时,B车车头将陈某挤压在A车尾部,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A车与杨某之间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刘某及其所属公司承担30%,杨某自行负担70%。关于杨某驾驶的B车与杨某之间的责任,交警部门未对此进行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停车后杨某在自己所驾A车车未熄火,未拉手刹,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该车处于无控制状态下向前滑行,造成车下的陈某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系杨某驾驶机动车下车之前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两车均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故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941947元给陈某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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